陕西森瑞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683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森瑞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森瑞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 0112 民初 12362 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81052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传唤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9日到庭进行终本约谈,但申请执行人未到庭,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通过短信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
审 判 员 贺 诚
审 判 员 韩 勇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打印人:范翠花 校对人:杜娟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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