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恢84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森瑞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森瑞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12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81052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 娟
审判员 王 昆
审判员 别 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翠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