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2执22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森瑞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千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森瑞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千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森瑞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12民初33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31097.72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千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京Q5××**宝马牌、京N5××**梅赛德斯奔驰牌、京QZ××**捷豹XF牌、京EF××**牌车四辆,该车目前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千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房产、支付宝、证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千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陕西森瑞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别致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