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林景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兴农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7财保133号 申请人:烟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兴农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市××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烟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兴农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名下鲁(2017)海阳市不动产权第0××2号土地一宗及地上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兴农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F5××**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兴农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F0××**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烟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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