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沈中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调解书 | ||
|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332号 | ||
原告上海沈中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城东路23号101室21号,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458弄25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沈国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绅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9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炜,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中元,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沈中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汽车升降机安装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SJTD-SZ汽车升降机设备1套,价款170,000元。被告应当在签订合同后5天内支付68,000元,在设备运到安装现场后支付34,000元,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取得使用证后付款59,500元,设备交付使用一年后十天内付款8,500元,若延期每日按应付款千分之三偿付违约金。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拖欠38,000元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2,307.50元。 被告上海绅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辩称:拖欠货款属实,但设备需要维修。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绅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付原告上海沈中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此款于2005年4月15日前全额支付; 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919.2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2005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5年3月29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 ||
| 代理审判员 | *** | |
| 书记员 | *** | |
|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