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8969号
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3号楼23层27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彬,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沈中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东路23号101室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沈中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照诉前对接标准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