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恒良电气有限公司

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恒良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民辖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唐本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恒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恒良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18)川1826民初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争议案件案由错误,双方争议标的为加工承揽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行为地位于四川省芦山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四川省芦山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康友波
审判员***
审判员文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