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29执158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恒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工业集中发展区1号。
法定代表人:**柱,总经理。
被执行人:芦山县顺源煤矿,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太平镇大岩窝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29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1600元。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芦山县顺源煤矿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被执行人芦山县顺源煤矿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经本院委托芦山县人民法院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且国治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