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攸县云峰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3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攸法执字第116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七里港第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攸县云峰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皇图岭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攸县云峰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二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攸县云峰铸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攸县云峰铸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二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曼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周一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