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21民初71号
原告: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
被告: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原告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72元,减半收取3686元,原告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  薛北
人民陪审员  张来全
人民陪审员  高天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