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浩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978号
原告: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乐商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8569293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浩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热心村凯旋国际1栋1号1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5847428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浩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中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汤铭
二〇二〇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