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鑫辉检测有限公司

***与昆明大山土畜产品有限公司、云南聚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昆明鑫辉检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云高民申字第9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高艾,云南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明大山土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聚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鑫辉检测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昆明大山土畜产品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聚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昆明鑫辉检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三终字第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鹏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