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诚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4789号
原告:山东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诚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石在稳。
原告山东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诚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在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工程款已全部过付完毕为由,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计1743元,财产保全费1317元,合计3060元,由原告山东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陶悦平
书 记 员  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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