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良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良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广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津0102民初242号
原告天津市良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好投资)与被告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易电子)、赵广艺、戴文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良好投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辉、任奕欧到庭参加诉讼,科易电子、赵广艺、戴文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该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科易电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立案侦查,涉案事实属于侦办案件范围,裁定驳回了良好投资的起诉。良好投资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将卷宗材料移送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该局审查后将卷宗退回本院,良好投资遂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结合《新车订购协议》及《三方协议》,可以认定良好投资与科易电子所签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现科易电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已明确表示同意良好投资将案涉车辆收回并进行变卖、处置。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良好投资业已向科易电子送达《提前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确认2018年8月6日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尚未返还的车辆科易电子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关于良好投资主张的已到期的第四至八期租金399149.85元,符合法律规定,科易电子应当给付。 关于良好投资主张的迟延履行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租金的日息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延迟利息。科易电子未就该标准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照准。第四至八期的付款日期分别为2018年3月至7月的每月30日,故逾期利息应分别自2018年3月31日、5月1日、5月31日、7月1日、7月3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至于基数,则应为每期租金79830元。 关于良好投资主张的损失1061476元,其计算方式为已到期租金加上截止至2019年12月13日的逾期利息266585.77元再加上合同第九期至三十六期租金2235240元,扣除已收回车辆另行出售回款1306700元(扣除清理违章费用后的款项)及退保费用133648.8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良好投资主张的逾期利息已经另行主张,且系违约责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良好投资已在第2项诉讼请求中单独主张第四期至第八期租金,此部分不应重复计算。关于车辆出售回款,虽然良好投资与科易电子约定违章清理费用由科易电子承担,但良好公司在变卖收回车辆时与买方约定该项费用由买方承担,且买方已向其实际支付,良好投资未实际支出违章清理费用,故不应从出售车辆回款中扣除,但回款金额应以买方实际支付的车辆转让款为准,为1297700元。此外,良好投资主张收回未收回的两辆车辆,故其损失中应减去该两辆车辆的残值。因车辆能否收回、何时能收回、收回时车辆状况如何均难以确定,因此该两辆车辆的残值难以确定,但如果不予扣除又对科易电子显失公平。良好投资同意参考同期同类型车辆网上收购参考价格及预期回收时间,按照每辆车98500元标准抵扣残值。结合二手汽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贬值的规律以及车辆收回时间、车辆状况的不确定性等因素考虑,该残值价格并无明显过低情形,故本案中按照此价格予以扣减。如将来车辆不能实际收回、实际变卖价格高于或者低于该价格,良好投资或科易电子可以另行就差额部分向对方主张权利。故良好投资的损失应为第九期至第三十六期租金2235240元减去收回的租赁物出售回款1297700元、退保费用133648.89元及尚未收回的两辆车辆的残值197900元,共计605991.11元。 关于科易电子给付的违章保证金,因尚有两辆车辆未收回,其截止至收回时车辆违章情形尚不确定,故该保证金返还或抵扣的条件均未成就,本案不予处理。 关于良好投资主张的实际支出费用:保函费3454.0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拖车费2400元、工作人员乘坐高铁车费1851元、高速费447元、住宿费904元、存车费227元、燃油费2900元、食品费140元、配钥匙费2300元属于合理范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找车费10000元,良好投资未能提供合法支出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实际支出费用共计14623.09元。 赵广艺与戴文杰向良好投资出具《保证书》,对合同项下科易电子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合同于2018年8月3日解除,良好投资在2018年8月15日即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中包含有要求二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已在保证期间内向二人主张了权利,故二人应当按照《保证书》的约定对科易电子应支付的租金、迟延利息、损失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科易电子返还车辆的请求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二人不应就此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良好投资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1.《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一《车辆验收合格证书》、附件二《付款通知书》、新车订购协议、《三方协议》;2.保证书2份;3.声明;4.银行流水单;5.保函费、路桥费、燃油费、拖车费等实际支出单据;6.律师函及快递单;7.优信拍截屏打印件及所附二手车购买合同复印件5份;8.良好投资自行统计的车辆违章明细表及违章情况截屏打印件2份;9.处置车辆回单复印件6页;10.保险费发票及保函、保险合同一组;11.退第一期租金回单复印件;12.提前解除合同通知书复印件及邮寄回单复印件;13.奔驰车融资租赁合同及租金统计表;14.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15.车辆处置确认书复印件1份;16.良好科技支出的费用报销单及发票复印件。科易电子、赵广艺、戴文杰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科易电子作为承租人、良好投资作为出租人签订了编号为LH-RZ-20171218001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要,按照承租人拟租赁车辆的型号,配置,数量,颜色和金额,准备合同第二条列明的汽车(2017款红旗H7汽车11辆)出租给承租人且承租人对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已审查并同意签订。租赁期限36个月,从起租日开始计算。起租日为承租人签署租赁车辆验收合格证书(附件一)日。承租人应在合同规定之日前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对于任何迟延支付的款项,承租人同意就该笔未付款项按日息0.05%向出租人支付迟延利息。合同约定每台车违章保证金1500元,11台共计16500元。以上保证金作为承租人合同履行的担保,承租人应按照下表规定的日期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若保证金低于本合同所约定,则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要求立即补足保证金以使保证金恢复至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金额。在承租人按约履行合同并且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待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向承租人返还以上保证金。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3464560元(不含各项保证金),合同签订日支付车辆首付款590680元、违章保证金16500元,起租日支付GPS设备使用费6050元,每期租金79830元,根据付款通知书(附件二)支付。 合同关于支付方式中第4款约定:承租人有权通过向出租人支付终止金的形式,提前终止租赁车辆件的租赁。终止金包括:(1)截至合同终止日所有未到期的租金;(2)所有到期未付的租金、延迟利息;(3)其他双方约定的款项。 合同第四条关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中约定:13.承租人交付的每期租金包含三年的商业险费用,商业险按照19050元/台/三年计算。 合同第五条关于出租人权利义务中约定:1.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是全部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本合同中的所有租赁车辆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并有完全的权利向承租人出租上述租赁车辆;5.出租人有按照双方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6.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出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政府规费、律师费等),并保留对租赁车辆的任何处分权。 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约定:1.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租金的日息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延迟利息;2.承租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如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限期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一切损失。此损失包括损失本身、延迟利息及有关合理的费用。若承租人未在出租人限定的期限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出租人一切损失,则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合同第九条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的处理约定:1.如出租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承租人应在合同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付清以下全部款项:(1)所有到期未付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2)截至合同终止日所有未到期的租金;2.在承租人付清第九条第1款中所述全部款项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在租赁车辆毁损灭失的情况下,租赁车辆的残留物及相关权益归承租人所有)。3.如承租人未按期付清第九条第1款中的全部款项,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变卖车辆,变卖车辆的所得收益用来弥补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全部款项及对出租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变卖车辆的收益不足弥补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全部款项及对出租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不足部分由承租人承担支付责任,承租人向出租人已经缴纳的租金,出租人不予退还。 合同第十二条关于通知约定:租赁双方在本合同项下做出的各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发送至另一方的下述地址或传真号码。如果一方变更本条款相关信息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另一方:致承租人,收件人: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天津市津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在合同项下按上述地址向有关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送达:(1)如果以信件形式发出,在信件发出后第三个工作日或实际送达相关地址(以时间较前者为准)时视为送达;(2)如果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发出,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该电子邮件或传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视为到达;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电子邮件或传真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视为到达。如果任何一方变更本条款所载联系地址、收件人、电话与传真等信息而未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另一方,则发出通知一方按本合同所载信息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为送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变更一方承担。 双方签章确认了合同附件一《车辆验收合格证书》,但未注明日期。 合同附件二付款通知书记载科易电子应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至2020年11月的每月30日,每期应付租金为79830元。 良好投资为履行合同与案外人天津奥吉通红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案涉车辆的《新车订购协议》,并与天津奥吉通红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科易电子签订了编号为LH-RZ-20171218001-4的《三方协议》,约定由良好投资向天津奥吉通红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由天津奥吉通红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科易电子交付车辆等。 赵广艺、戴文杰分别向良好投资出具《保证书》,同意就良好投资与科易电子订立的合同号为LH-RZ-20171218001的合同及其所有附件项下承租人对良好投资所负债务提供以良好投资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另,2017年12月21日赵广艺、戴文杰向良好投资出具了《保证书》,自愿为科易电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良好投资支付的全部应付款项,包括租金、延付利息、违约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由此而支付的交通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如遇利率变化,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必须增加的款项。保证当承租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时,保证人无条件地向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书》关于保证责任的履行内容为:“1.当承租人不能按照主合同规定的期限、金额和币种向贵公司支付租金和费用时,贵公司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向贵公司支付承租人应付贵公司的全部租金和计至本保证人实际偿付日的利息、延付违约金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2.在收到贵公司发出的说明承租人没有按约支付租金和其它费用,并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索付通知七日内,本保证人无条件支付承租人应付贵公司的一切租金、费用、延付利息、违约金,以及因利率变化而增加的款项。3.如本保证人未按前款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保证责任,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延付利息、违约金和其它经济损失(按合同规定计算),均由本保证人承担”。 上述合同签订后,案涉车辆已实际交付,科易电子支付了车辆首付款590680元、违章保证金16500元、GPS设备使用费6050元及租金239490元后即未再给付剩余租金。 良好投资与科易电子还就另外20辆同款汽车签订有《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等。 2018年7月6日,良好投资给科易电子发出《律师函》,就本案及另案拖欠的租金问题要求科易电子收到函件后3日内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利息并赔偿损失及提供担保。如科易电子不能采取积极态度解决此事或故意拖延,其将根据合同约定提起终止合同等。 2018年7月25日,科易电子给良好投资出具《声明》,主要内容为科易电子无法按照两案案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亦无法将案涉车辆交回良好投资。承诺同意良好投资将案涉车辆收回,同时有权就收回车辆进行变卖、处置,其将给予必要的协助。车辆变卖、处置所得价款按合同约定的顺序折抵欠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延迟利息、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因车辆牌照无法收回导致的损失),所得价款仍不足以弥补良好投资相关损失的,良好投资有权向其追偿。 2018年8月3日,良好投资给科易电子发出《提前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科易电子其就两案案涉合同按照合同第九条约定提起解除合同,要求科易电子在通知发出之日3日内向其支付所有到期未付租金114675元、迟延利息36115.47元、全部未到期租金4353146元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其将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所有租赁车辆,并有权变卖车辆,变卖所得款折抵科易电子应付未付的款项及其一切损失,不足部分其有权继续追偿。 2018年11月5日,良好投资与科易电子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案涉合同因科易电子违约提前终止,良好投资已提起诉讼,双方协商一致如下:合同涉及的车辆共11辆,所有权均归良好投资所有,已收回的七辆车辆科易电子同意由良好投资通过变卖等形式处置。车辆所得款按合同约定顺序折抵科易电子欠良好投资的费用,车辆处置款的折抵时间以款项实际划至良好投资账号之日为准。处置价格需由双方共同确认并认可,具体价格以市场购买价格为准,双方对处置价格不能协商一致的,以良好投资确定的金额为准,科易电子同意良好投资将车辆在优信二手车网站等平台上进行拍卖,认可该平台的拍卖结果,拍卖费用从车款中抵扣,或通过变卖的方式处置车辆,科易电子也应积极为良好投资寻找车辆买方。良好投资正式变卖交易前需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科易电子。科易电子负责缴清车辆的一切罚款,鉴于科易电子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缴纳违章保证金16500元,上述已收回车辆中产生的罚款为3900元,罚分31分,良好投资以违章保证金抵扣罚款及罚分损失后,不足部分由科易电子补齐,科易电子未补齐的,良好投资有权在车款中优先扣除。 至本案庭审结束,良好投资已收购9辆车辆,尚有车牌照号为津RA××**(车架号为LFPH4BCP8H2L04107)及车牌照号为津RC××**(车架号为LFPH4BCP8H2L04088)的两辆车尚未收回,良好投资自述该两辆车因科易电子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扣押,但未给其出具扣押手续。该两辆车有违章记录尚未处理。诉讼过程中良好投资出具书面意见,参考了同期同类型车辆网上收购参考价格及预期可回收时间,认可该两辆车辆的残值按照每辆车98950元计算。 良好投资为收回案涉车辆支出了拖车费2400元、工作人员乘坐高铁车费1851元、高速费447元、住宿费904元、存车费227元、燃油费2900元、食品费140元、配钥匙费2300元,上述费用共计11169元。良好投资还主张其支出了找车费10000元,但未能提供合法支出的证据。 良好投资将已收回车辆另行出售:1.2018年11月通过优信拍二手车网站拍卖了牌照号为津RC××**的车辆,无车辆违章及罚分,获得车款147000元,良好投资与科易电子书面确认剩余款项147000元;2.2018年12月4日变卖牌照号为津RA××**、津RA××**、津RA××**、津RC××**四辆车辆,转让价为588000元,合同约定车辆违章清理服务费由买方支付;3.2018年12月10日变卖牌照号为津RA××**车辆,转让价为147000元,合同约定车辆违章清理服务费由买方支付;4.2018年12月13日变卖牌照号为津RC××**车辆,转让价为147000元,合同约定车辆违章清理服务费由买方支付;5.2019年5月25日变卖牌照号为津RA××**车辆,转让价为141000元,合同约定车辆违章清理服务费由买方支付;6.2019年11月28日变卖牌照号为津RA××**车辆,转让价为127700元,合同约定车辆违章清理服务费由买方支付。良好投资已获得买方支付的上述车辆购车款共计1297700元及合同约定应由买方负担的车辆违章清理服务费。 此外,案涉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退回车辆保险费133648.89元。 另查,良好投资曾于2018年8月15日就本案及另案案涉合同向本院提起诉讼。其中就本案标的的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责任险保险费3454.09元。在就另案合同案件庭审过程中科易电子认可以2018年8月6日作为合同解除时间。 在就本案合同案件庭审过程中科易电子对于良好投资主张的迟延利息计算标准未提出异议,但就开始计算时间认为应当从下期的第一日开始计算。对于良好投资主张的实现债权的保函费、路桥费、燃油费、拖车费、存车费,其同意给付,数额以良好投资庭后确认为准。
一、天津市良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签编号为LH-RZ-20171218001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于2018年8月3日解除; 二、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车牌照号为津RA××**(车架号为LFPH4BCP8H2L04107)及车牌照号为津RC××**(车架号为LFPH4BCP8H2L04088)的2017款红旗H7汽车返还天津市良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三、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天津市良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四期至第八期租金399149.85元; 四、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天津市良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迟延履行利息(均以79830元基数并按照日5?标准,分别自2018年3月31日、5月1日、5月31日、7月1日、7月3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天津市良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损失605991.11元; 六、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天津市良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实际支出的费用14623.09元; 七、赵广艺、戴文杰对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主文第三至六项的给付事项分别在各自《保证书》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天津市良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60元,由天津市良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493元,由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元,由天津市科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广艺、戴文杰连带负担154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桂军 审 判 员  张 峥 人民陪审员  王云辅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