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良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良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8601民初398号
原告天津市良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良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良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法官 助理 王唯赫 书 记 员 尤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