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4542号
原告:江阴市汉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耐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汉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耐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且原告亦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既不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阴市汉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