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7执449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566476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前玉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872230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7民初51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临柜查询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名下地块若干(轮候查封,部分地块涉及抵押登记)。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执行人员实地进行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该案案款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为此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17执44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必须继续清偿,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