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润裕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3993号
原告:广州市润裕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宇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笑君,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罡。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润裕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润裕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润裕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茹
书 记 员  陈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