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4执40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有能集团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4民初7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454775元,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30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3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3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354775元;二、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立即就5454775元未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454775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和诉讼费损失33708元;三、反诉案件受理费559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信银行账户余额4541.61元,予以扣划并拨付申请执行人;已委托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陕A×××**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查找,均未发现其下落;5、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查找;6、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申请执行人不予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虽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了查找,但仍下落不明;虽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除已拨付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已委托查封的车辆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四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喻向东 审 判 员  吴良根 审 判 员  王锦鑫
见习书记员  邓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