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1068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韩秀丽。
被执行人: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罗雪桃。
被执行人: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谢旭辉。
申请执行人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12民初7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履行,但向本院申报财产。根据被执行人申报,其财产主要是公司股权、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办公设备、到期债权。同时,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除被执行人申报的上述财产及其名下在他案中被保全冻结的一批银行账户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经调查,广州知商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在本院立案执行或审理中的案件数量多、负债金额高,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在他案中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2日以(2020)粤0112执10362号《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本案应中止执行。
2020年11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询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2执106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红
审判员 李桂模
审判员 李治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辛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