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鹏星重工有限公司

广东鹏星重工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02执异18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系惠城区德森门业经营部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系***的丈夫。
申请执行人:广东鹏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小金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鹏星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出(2017)粤1302执1602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请求,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请求。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邹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车学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