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91执76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大街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218889438。
负责人:**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新港工业园神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4119867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一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6993654N。
法定代表人:常正卿,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一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317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5月2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5月2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
二、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6月17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接受传唤;
五、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6月1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
六、于2020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到郑州市不动产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一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四栋厂房,因抵押权过高,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15396608.88元及相应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一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常会***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常紫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