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大道支行、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财保1528号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大道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379580。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常会珍。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大道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一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一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常**银行存款149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一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常**银行存款149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