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4874号
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阿其拉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光,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瑞晶国际商务中心2302室。
法定代表人:卢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鸣,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48号G271。
法定代表人:朱慧明。
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2022年3月11日,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文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梦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