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27执2277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杭州千岛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127民初317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127民初3175号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惇昊
审判员***
审判员**显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