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2民初12467号
原告***,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瑞晶国际商务中心2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原告***诉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正式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认为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劳务费而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款3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原告***曾为被告***提供油漆工劳务。2021年7月5日,***打电话给***催讨劳务款,***在通话中说:“我都说给我先搞2万元,剩下的3万后面”。***回复:“我知道的,现在没有,在弄,快了”。2021年8月30日,***发送微信信息给***:“今晚钱给我要打过来,打不来明天去你家拿,五万你一次性给我”。被告***回复:“还没有,公司还在打,还没有轮到”。2021年9月1日,***微信转账3000元给***,***微信回复:“上学三千也不够啊”。***回复:“我知道来了我就给你转,我明天再要”。2021年10月22日,***通过微信向***转账10000元,***收款后回复:“剩下的钱什么时候能有,现在家里装修用钱量大”。***回复:“好的,知道”。原告*****,此后被告***未付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本案庭审记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油漆劳务,***理应支付***相应的劳务工资,但原告***主张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劳务费金额,***在***催讨过程中对其主张的劳务款金额50000元未提出异议,且在***催讨欠款过程中多次表示会尽快支付,故***主张的劳务费用金额50000元具有事实依据,本案予以确认,被告***已经支付13000元,剩余应付劳务工资金额为37000元。对于***主张***支付剩余劳务款37000元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3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5元,按规定减免后收取人民币181.2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苏翔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