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5765号之一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采荷路41号7幢二层2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瑞晶国际商务中心2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蓝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环站东路97号云峰大厦1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项雪芸,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蓝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项雪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