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6387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瑞晶国际商务中心2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2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城投公司签订了《内部经营责任书》系关于承建临浦一小拆扩建工程项目,原告根据要求在2022年3月20日通过第三人转款200万元项目部风险抵押金至被告城投公司账户。由于被告城投公司原因导致本项目《内部经营责任书》无法履行,双方于2022年5月12日另行约定签订了针对如何赔偿的相关协议。协议赔偿期届满,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该协议。请求判令:1.两被告返还原告项目风险抵押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0日起以每月1.23%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两被告支付原告项目损失赔偿金1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本案系原告从被告城投公司处以签订内部经营责任书形式承包案涉临浦一小拆扩建工程施工产生的纠纷,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立案时将案由立为合同纠纷有误,应予纠正。故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涉案临浦一小拆扩建工程所在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故本案应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吴玻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