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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机器工程(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2民终20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机器工程(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东南轴承厂西边原三江水泥厂石场内一栋西侧一层、二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机器工程(广东)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信贷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机器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经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机器工程(广东)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信贷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器工程(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以下简称**美韶关分公司)、*****机器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公司)、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3民初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2.由**美韶关分公司、**美公司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一、一审判决认定***未举证证实涉案款项系支付***向**美韶关分公司购买挖掘机的款项,故对***的诉求不予支持。这一认定罔顾事实,违反证据规则。一审庭审中,**美韶关分公司、**美公司已承认涉案款项是用于购买挖掘机,对该事实***无须举证证明,依法可以认定。二、《代付款声明》中并非***本人的签名,其内容也非***的意思表示。***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一审法院不予批准,损害了***的诉讼权利,程序不合法。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撤销并改判。 **美韶关分公司、**美公司辩称,其认同一审判决书。**美韶关分公司、**美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回答涉案款项是用于购买挖掘机,仅指***委托***付款15万元用于购买挖掘机,***针对该回答认为**美韶关分公司、**美公司承认了其一审主张,实际是断***。另外,**美韶关分公司、**美公司认同一审法院不同意***所提《代付款声明》的签名鉴定申请,该鉴定申请对于***主张买卖关系并没有证明力,与本案事实没有直接关系。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询,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美韶关分公司、**美公司返还1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用由**美韶关分公司、**美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向**美韶关分公司支付了15万元款项。***主张,该款项是因其与**美韶关分公司口头约定由***向**美韶关分公司购买挖掘机预先支付的款项,但支付了该15万元后,**美韶关分公司至今未交付挖掘机给***,也未退还款项。**美韶关分公司对***支付了15万元款项无异议,但辩称该15万元款项是***向其购买挖掘机,***与***当时为男女朋友关系,***代其男友***向**美韶关分公司支付该15万元款项,并提供了当事人为**美韶关分公司与***、落款日期为的《CAT330D2L型挖掘机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设备验收确认书、《代付款声明》、付款记录等。其中《代付款声明》内容如下:鉴于本人根据***的委托,已于代其向贵司支付编号为SALES/CEL/GD/201的《销售合同》约定的购机款计150000元。为明确贵我双方与***三方之间的相关责任,本人特向贵司郑重声明如下:本人与***之间的债权债务与贵司无关,无论何种情况,本人均不会就前述已付给贵司的款项向贵司提出任何权利要求。该声明下方载有***的名字并按有指模。诉讼中**美韶关分公司、**美公司辩称该声明是由***交付给**美韶关分公司的,***对该声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出对该声明上的名字及指模进行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未予同意其申请。另外,**美韶关分公司、**美公司提供了一份录音,辩称对话内容为其工作人员与***之间的对话,对话内容中***认可该15万元款项是***代其支付的款项。诉讼中***均未到庭,录音及代付款声明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与**美韶关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主张其与**美韶关分公司就购买挖掘机事宜达成了口头协议,该15万元款项为预先支付购买挖掘机的款项,但未提供其与**美韶关分公司达成了挖掘机购买协议的证据,也未提供其就购买挖掘机事宜与**美韶关分公司进行沟通的任何沟通往来记录,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对挖掘机的总价款、型号、交货时间、交付方式等主要内容亦不能一一具体陈述,***主张其与**美韶关分公司就挖掘机购买事宜达成了口头约定,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至于**美韶关分公司提交的证据《CAT330D2L型挖掘机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设备验收确认书、《代付款声明》、付款记录的真实性,虽然因***未到庭无法进行核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因***并未举证证实其与**美韶关分公司达成了挖掘机购买协议,未举证证实涉案款项系支付***向**美韶关分公司购买挖掘机的款项,故对***的主张,不予采信,对***要求**美韶关分公司、**美公司返还15万元款项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其与***的电话录音,拟证明***在诉前通过***向**美韶关分公司、**美公司主张权利,***明知《代付款声明》系***冒用***签名。**美韶关分公司、**美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翻译该录音材料明显有断***之嫌;其所称被冒用签名,并不能证明***打款是为了购挖掘机,与本案待证主要事实无关;从录音材料可知***是以行为表示***借用其钱购机,刷卡时***自愿清醒,视为默示行为,且***与***当时是情侣关系;***明显是找不到***便提起本案诉讼,有滥诉嫌疑。**美韶关分公司、**美公司、***二审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诉请**美韶关分公司、**美公司返还15万元及支付利息应否支持。 本案中,***以其与**美韶关分公司就购买挖掘机事宜达成了口头协议并支付了15万元款项,但**美韶关分公司未向其交付挖掘机为由,要求**美韶关分公司、**美公司返还款项及支付利息。**美韶关分公司不认可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主张***向其支付的15万元为代***支付的购买挖掘机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主张其与**美韶关分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基于该合同支付了款项,但其对挖掘机的总价款、型号、交货时间和方式等内容不能具体陈述,且除15万元的付款凭证外,***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以**美韶关分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返还15万元款项及支付利息,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另外,一审法院并未将**美韶关分公司提交的《代付款声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代付款声明》是否***本人所签,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故一审法院未同意***提出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主张一审程序不合法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嫦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龙 娟 书 记 员 刘宇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