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徐州新和谐物流有限公司、徐州市鸿庆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监7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89230586-1,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122号南方大厦A座。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州新和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路68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州市鸿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徐海路88号C-1-1区。
原审第三人:*****机器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经济工业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州新和谐物流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州市鸿庆物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机器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苏03民终63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