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503执141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秀娟。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款60000元,申请执行人浙江***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余款9145.52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浙江***林工程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19)浙0503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