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杨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民终1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旧馆大道9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MA28C51B3Q。
法定代表人:蒋秀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审第三人:慎圣恩,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上诉人浙江***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慎圣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8)浙0503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上诉人浙江***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林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8)浙0503民初42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李天蔚
审 判 员  蒋 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施佳芳
书 记 员  练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