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龙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娄底市龙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82执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龙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青山街二弄铂金玫瑰园26东101号。
法定代表人:姚胜和,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白羊田镇南冲村学堂组(村委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舒光荣,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娄底市龙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682民初3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立案后,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并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湘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缴存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
因被执行人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被执行人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娄底市龙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8月8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00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9,16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541.68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久鸿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曙龙
审 判 员 胥出凤
审 判 员 李超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沈育林
书 记 员 易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