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122民初142号
原告:红安县亿家信装饰城。
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培城路,注册号421122600273949。
经营者:***,
被告:**,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女,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原告红安县亿家信装饰城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安县亿家信装饰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安县亿家信装饰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迅速支付工程欠款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修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二被告现居住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所有过程被告都有现场确认。工程完工后,2017年1月24日,被告下欠工程款26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分三次支付了8000元,下余18000元被告无理拒付。
**、**辩称:未支付工程余款18000元属实,原因是原告的装修存在很多问题,如墙纸开裂、房间木地板的问题,特别是厕所漏水的问题,经原告和小区物业共同查看,认定是原告装修时防水没有做好导致的,但原告没有进行维修,我们只好找别的装修公司将厕所重新装修。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8月31日,**与红安县亿家信装饰城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书》,约定将**与**拟作为婚房的红安县城关镇水榭花都二栋二单元1001室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红安县亿家信装饰城,总价款126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后付款97%,一年质保期满后付清。工程完工后,2017年1月24日,**就下欠工程款2600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其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方分三次支付了8000元。其后,被告认为原告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未予支付下欠款。
红安县亿家信装饰城提交了双方间的合同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以证明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及被告方欠款的事实,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提交了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宏装饰有限公司制作的预决算表等证据证明原告装修的卫生间的漏水问题是原告装修时防水没做好所致、被告重新装修卫生间花费23402.51元,原告方不认可被告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对被告方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装修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进行了装饰装修工程,被告应当依照约定的报酬支付工程价款,对原告支付工程款1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虽能认定被告方卫生间漏水的事实,但发生漏水现象是在2019年,距装修完工超过两年半,超过了双方约定的一年质保期,而物业公司的证明并非权威证据,本院不能据此认定漏水的真正原因,同时漏水也并不导致卫生间的全部重新装修,因此本院认定其不影响被告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告方认为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此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红安县亿家信装饰城支付工程款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峰
审 判 员 尹金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