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792民初847号
原告辽宁拓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博瑞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拓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辽宁拓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辉
法官助理贾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