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拓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辽宁拓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山东亘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执932号
辽宁拓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亘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锦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锦仲裁字(2021)第0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是仲裁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锦州仲裁委员会锦仲裁字(2021)第005号裁决书由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陈金照 审判员 刘 伟
书记员 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