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拓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辽宁拓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北票市富奥耐磨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1381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拓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票市富奥耐磨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81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票市富奥耐磨合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拓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票市富奥耐磨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票市富奥耐磨合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北票市富奥耐磨合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北票市富奥耐磨合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N×××××、辽N×××××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到期日为2023年7月28日,经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辽宁拓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票市富奥耐磨合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北票市富奥耐磨合金有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庆瑞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王 鹏
书记员  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