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

成都龙联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大合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终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龙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兴龙镇私营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祥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大合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锦街道沃尔市场****。

法定代表人:徐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吴俊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龙联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大合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7日向上诉人成都龙联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成都龙联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9118元,期满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成都龙联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龙联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辜小惠

审判员  胡东蓉

审判员  卢 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兰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