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

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特571号

申请人: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三段**楼****。

法定代表人:吴俊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四川善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申请人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花草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兰花草公司称,请求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仲裁委)作出的成高劳人仲案(2020)02246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兰花草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9日到期后,依法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进行补签,即2019年9月9日之前补签,现双方未补签,应视为于2019年9月9日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兰花草公司与***实际上已经订立了法律认可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高新区仲裁委裁决兰花草公司向***支付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工资应为1500元/月,***在仲裁时无证据证明其工资为3600元/月。3.***在2020年3月13日后一直未到兰花草公司上班,严重违法企业劳动纪律。

被申请人***辩称,其不认可与兰花草公司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与兰花草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其有权主张二倍工资。其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

经审查查明,高新区仲裁委于2020年8月4日作出成高劳人仲案(2020)02246号仲裁裁决:一、确认***2017年9月19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间与兰花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兰花草公司在仲裁裁决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支付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7213.79元;三、兰花草公司在仲裁裁决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支付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13日期间生活费1704.29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新区仲裁委依据兰花草公司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继续存在但是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兰花草公司支付***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关于兰花草公司以高新区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该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规定的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因此,对兰华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童庆勇

审 判 员 谢 剑

审 判 员 罗健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洪云

书 记 员 张 霞

书 记 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