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台仙商初字第881号
原告:台州市圣禾旗杆制造厂,住所地:仙居县田市镇延安路南68号。
法定代表人:***,系厂长。
委托代理人:*武君,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恒芳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雪华乡曹彭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圣禾旗杆制造厂与被告蚌埠市恒芳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台州市圣禾旗杆制造厂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台州市圣禾旗杆制造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圣禾旗杆制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台州市圣禾旗杆制造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