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新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河县新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定远县张桥天安服务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322民初3897号

原告:五河县新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华芳国际假日花园****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RM6NT5Q(1-1)

法定代表人:谢德贵,经理。

委托代理人:衡雪,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定远县张桥天安服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定

远县张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941069178.

法定代表人:李加松。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0740861199N

法定代表人:吕正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同元,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河县新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定远县张桥天安服务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河县新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衡雪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同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河县新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事实理由:2019年5月22日14时25分许,徐永坤驾驶皖C×××××号重型自卸车货车,沿新增道路五河县小溪镇硖石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京福线955FM+200M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沈海高速福州往泉州方向行驶,京福线由北向南行驶的王磊驾驶的皖M××××ד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通华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造成徐永坤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徐永坤承担主要责任,王磊承担次要责任。王磊驾驶的车辆系被告定远县张桥天安服务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较强险和商业保险,且在保险期内出险,所以三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驾驶员垫付的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保留诉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该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

3、原告和被告王磊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及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单,证明原被告涉案车辆所有情况及驾驶资格和车辆的行驶资格及投保信息。

4、中银保险公司车辆定损协议书,证明原告车辆损失135000元。

定远县张桥天安服务运输有限公司书面答辩意见:1、肇事的皖M×××××-5P70挂号车系实际车主王贵华个人出资购买,挂靠在我公司名下经营,我公司对该车不享有经营权、支配权和收益权,该车所有权属于王贵华,因此原告将我公司列为被告无事实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2、答辩人为涉案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0万不计免赔,被答辩人合法、合理的诉求项目和数额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3、原告诉请过高,请法庭依法判决;4、依据《保险法》第66条规定,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2、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约定不计免赔,我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本公司不承担诉讼费;5、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我公司承担30%。

经庭审举证、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9年5月22日14时25分许,徐永坤驾驶皖C×××××号重型自卸车货车,沿新增道路五河县小溪镇硖石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京福线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沈海高速福州往泉州方向行驶,京福线由北向南行驶的王磊驾驶的皖M××××ד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ד通华”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造成徐永坤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403221201900001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永坤承担主要责任,王磊承担次要责任。徐永坤驾驶皖C×××××号重型自卸车货车经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一次性协商定损协议定损金额为135000元。

另查:徐永坤驾驶皖C×××××号重型自卸车货车的所有人为五河县新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磊驾驶的皖M××××ד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通华牌重型普通半挂车车辆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为定远县张桥天安服务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第三者商业险不计免赔。

本院认为,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403221201900001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永坤承担主要责任,王磊承担次要责任,本院予以采信。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该起事故发生时,王磊驾驶的皖M××××ד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通华牌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第三者商业险不计免赔。综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为41900元【(135000-2000)*30%+20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为41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元,2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祝国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钟芝红

执行款请汇至:中国工商银行五河支行

收款单位:五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13×××24

汇款时请注明:(2019)皖0322民初3897号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