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呈建设有限公司

新昌县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与新昌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24民初2589号
原告:新昌县恒大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68156374U),住所地:新昌县城南乡石溪村村委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章正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新昌县恒大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昌县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昌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146436413J),住所地:新昌县城南乡石溪。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衍,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昌县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新昌县恒大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恒大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92元,减半收取计5696元,由原告新昌县恒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