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呈建设有限公司

新昌县利辉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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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24民撤1号
原告:新昌县利辉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BH03D9M),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下三溪村1幢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锋,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146436413J),住所地:新昌县城南乡石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6891466585),住所地:新昌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梅和路3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昌县利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新昌县利辉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利辉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新昌县利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张能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