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卓管业有限公司

杭州正翔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9754号
原告:杭州正翔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赤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魏志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正翔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正翔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正翔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正翔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杭州正翔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缪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