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卓管业有限公司

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2民初3396号
原告: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赤岗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99141540Y。
法定代表人:魏忠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运成大厦23楼2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632754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于2020年6月22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6月22日,原告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9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48元,公告费570元,共计5618元,由原告长沙天卓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补博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