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豫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新乡市豫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北京众合鸿远商贸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5506号
原告:新乡市豫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芝增,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4526XE。
住所: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中,男,汉族,1981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众合鸿远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勇,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GHXR2J。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付勇,男,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原告新乡市豫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众合鸿远商贸有限公司、付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新乡市豫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乡市豫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豫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25元,由新乡市豫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