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豫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乡市豫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28民初4941号
原告:***,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新乡市豫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位庄大车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4526XE。
法定代表人:徐芝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中,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豫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负担。
审判员 关 磨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