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终7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豫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大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地址: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八路一号中关村e谷(新乡)科技创新基地13层03、05、06号。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新乡市豫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2)豫0702民初7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新乡市豫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通知该公司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新乡市豫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乡市豫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2)豫0702民初707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