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珂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恒光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珂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02民初6593号
原告:盐城市恒光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东,江苏莘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珂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资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市恒光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珂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盐城市恒光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恒光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6元,依法减半收取1083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03元,由原告盐城市恒光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旭东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