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2599号
原告:天津建龙寰宇电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十二纬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340884383N。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职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冯景,天津国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沙河驿镇管庄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373759742。
原告天津建龙寰宇电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建龙寰宇电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天津建龙寰宇电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 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东
书 记 员 张春美